我们现在再来看商朝的星辰历——同时附带探讨一下商朝阴阳历的一些有关问题。
甲骨文被发现一百多年来,很多学者曾从甲骨文入手对商朝所使用的历法进行过研究。
针对殷代究竟使用什么历法这个问题,常玉芝在《百年来的殷商历法研究》(《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第1版)一文中说:
“到1899年,在河南安阳殷墟发现了商代的甲骨文以后,学者们即开始从甲骨文中探索殷商历法的原貌……到20世纪50年代,在对殷历的认识上,已逐步形成了两大派意见:一派以刘朝阳为代表,认为殷商历法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历’,这种历法月和年的长度与天象无关,都是人为规定的。另一派以董作宾为代表,认为殷商历法是由推步方法制定的合天的阴阳历。这是殷商历法研究的第一阶段。50年代以后,随着刘朝阳的作古,对于殷历是‘政治历’的观点似乎已没有人再坚持了;对于董作宾的殷历学说,国内外学者也一直是不断地提出尖锐的批评。总之,关于殷商历法,虽然经过中外学者近70年的反复研究,发表的各种论作已近两百种,但到目前为止,学者们达成的共识似乎只有一点:即认为殷商时期行用的是以太阴纪月、太阳纪年的太阴太阳历,即阴阳合历。但对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阴阳合历意见却不统一:即它是如董作宾所说是由推步方法制定的严密的合天历,还是如大多数学者所说是依据天象调整的不精密的历法。……
……对殷历年的长度就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以以刘朝阳为代表。认为殷代行用的的是‘纯粹的政治历’,这种历法规定每年都为12各月,每月都有30天,没有大小月的区别,没有闰月,因此一年的长度固定为360日……
另一种是认为殷代行用的的是‘即阴阳合历’,因此殷历所用之年是‘太阳年’。但这一派学者中对殷历太阳年的长度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董作宾等认为殷代的阴阳历已是推步制定的精密合天历,其太阳年的长度已是365.25日;另一种是陈梦家等认为殷代的历法还不是精密的合天历,其太阳年的长度在360日至370日之间。”
我们认为,刘朝阳所主张的“纯粹政治历”与董作宾等人所主张的阴阳历两派的观点大致都是对的,殷代的历法有两种:一种是十二月火历,大致也就是朝阳所说的‘纯粹的政治历’(当然,刘朝阳认为每年的长度固定为360日这一点不正确,每年除十二个月外,应该还有5天为过年日);另一种则是董作宾等认为的阴阳合历——由于最迟在尧时,八卦、已是推步制定的比较精密的阴阳历已经产生,殷代的阴阳历太阳年自然也是365.25天。
为什么呢?
因为,殷墟甲骨中有“火,今一月其雨”这样的刻辞,学者们普遍都认为这里面的“火”并非是指通常的生活用火,而是指大火星,是以大火星为历法标志的证据[1]。显然,这句卜辞中的“一月”不但指火历的一月,同时也指阴阳历的一月——一个很有力的证据是,殷墟甲骨上还有“月一正日食麦”的卜辞,其中表示月份的“一”和“正”同时使用,这只能说明它们是各有所指的,也即“一”是指火历的一月,“正”则是指阴阳历的一月,否则在刻写十分不便的情况下,为何要将两者都刻上,不但费事而且又重复累赘呢?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殷代的人们不但使用阴阳合历,同时也还使用着火历,而且两种历法的岁首相同,都以大火星在天空的特殊位置作为两者共同的岁首标志。
关于殷代历法年首的问题,常玉芝在《百年来的殷商历法研究》(《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第1版)一文中说:
“古文献中对夏、商、周三代的岁首,有所谓‘三正’之说即周正建子殷正建丑,夏正建寅;也即周代以子月十一月为岁首,商代以丑月十二月为岁首,夏代以寅月一月为岁首。董作宾深信‘三正说’,他在1954年出版的《殷历谱》一书中,力图用甲骨卜辞证明‘殷正建丑’说是正确的。但自80年代起,陆续有学者对‘殷正建丑’说提出质疑……常正光、温少峰、袁庭栋、郑慧生、王晖、常玉芝所使用的材料基本是相同的,但所得出的岁首结论却不一致:常正光、温少峰、袁庭栋认为殷历岁首是在大火昏出的时候,故有“夏历四月”(常正光说)、“夏历三月”(温、袁说)之说;郑慧生、王晖、常玉芝认为殷历岁首是在大火昏中的时候,故有“夏历六月”(郑慧生说),“夏历五月”(王晖、常玉芝说)之说。这两种意见各自都只相差一个月,基本相同;两种意见的岁首时间相近。即是在季春和孟夏、仲夏、季夏的夏三月。但董作宾利用武丁庚申月食的材料,张培瑜利用日、月食的材料推出的殷历岁首却与上述意见相去甚远,董作董作宾说是在“夏历十二月”,即季冬之月,张培瑜说是在9夏历七月、八月、九月”即盂秋、仲秋、季秋的秋三月,这两种意见的岁首时间也相差较远。看来殷历的岁首问题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我们认为,董作宾证明的“殷正建丑”说是正确的,而在质疑董作宾的学者中,除过郑慧生证明的“殷正建未”说也是正确的、张培瑜的说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外,其余的说法则都是不正确的。
为什么说董作宾的“殷正建丑”、郑慧生的“殷正建未”都是正确呢?
由于岁差的原因,大火星傍晚时分位于正北子位的时节是变化的:帝尧时代大火星距秋分点约8°,大火星位于正北子位的时节约是冬至后第8天;而殷墟卜辞刻写的时代也即殷朝武丁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13世纪(夏商周断代工程认定的武丁时期为约公元前1250年至公元前1195年),距帝尧时代约1000年,秋分点西移约15°,则武丁时期冬至时节大火星与正北子位间的差距差不多刚好是23°,大火星位于正北方子位的时间就是冬至节后的第23天,为小寒时节后第8天——小寒时节后第8天,按后世的月建的说法正是斗柄指向丑的时候,所以说,董作宾证明的“殷正建丑”是正确的。
由于彝族的十月太阳历中一年有大小两个年、两个岁首,也就是当观察主星参宿于傍晚时分分别位于正南方与正北方的时候,所以殷代的十二月火历、殷代的阴阳历每年中可能也都有大小两个年节、两个岁首:一个是大火星傍晚时分位于正北方子位的时候,这就是“殷正建丑”;一个是大火星傍晚时分位于正南方午位的时候,这就是郑慧生说的“殷正建未”。由于存在两个年节,则有的卜辞是按“殷正建丑”来推算、记录日期的,而有的的卜辞则是按“殷正建未”来推算、记录日期的,两者实际都正确。
为什么又说在质疑董作宾的学者中,除过郑慧生证明的“殷正建未”、张培瑜的说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外其余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呢?
首先,常正光、温少峰、袁庭栋的结论都是以“殷历岁首是在大火昏出的时候”为基础得出的,而“殷历岁首是在大火昏出的时候”这种说法应该都来源于庞朴的《火历初探》,既缺乏根据,也不正确。根据十二地支从位于正北方的“子”开始以及对“商”字构成的分析,我们确信,殷历岁首绝不是与大火昏出相联系而是与大火晨中(傍晚时分位于正北方子位)或昏中(傍晚时分位于正南方午位)相联系的。赖以存在的基础错了,常正光、温少峰、袁庭栋等的结论自然也就都不会正确了。
其次,常玉芝虽然认为殷历岁首是在大火昏中的时候,但她所说的殷商时期大火昏中的时间则是不对的。我们知道,帝尧时期,大火星黄昏时位于正北方子位的时间已是冬至后约8天,大火昏中也应该已是夏至以后约8天,到公元前17世纪商王朝建立时,由于时间已过去约600年,按岁差计算则秋分点西移了约8°,大火昏中时间也要后移约8天,是夏至后16天即小暑节后1天。前面已说过,商朝武丁时期,大火星傍晚时分位于正北方子位的时节是冬至节后的23天,则大火昏中的时间是夏至后23天即小暑节后8天。可见,殷商时期大火昏中的时间大约是从小暑前后到立秋前后那段时间也即夏历六月,而非常玉芝所说的“根据当今天文学家推算殷商时期大火昏中的时间是在含有‘芒种’至‘夏至’的夏历五月”(这种偏差应该是由于对“黄昏”一词代表的具体时刻具有不同的理解而造成的——关于中国古代历法中通常所指的“昏时”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参见本书第七章第一节)。
最后,常正光、王晖、常玉芝虽然也都还引用了“月一正日食麦”的卜辞,但对该卜辞的解读却都不够准确——他们都将“食麦”与“收麦”直接当成了一回事,而忽视了从“收麦”到“食麦”中间还需要经过的打麦、将麦子加工成面粉之类环节所造成的时间差,从而最终将一月食麦的时间提前成了收麦的时间。比如,王晖认为,“《管子·轻重乙》说‘夏至而麦熟’,故卜辞的月一正食麦约当在夏历五月夏至前后”。又比如,常玉芝认为:“这是说殷历的一月麦子已熟,是吃到新麦之月。换言之,殷历的一月是收获麦子之月。在我国中原地区,夏历五月正是收麦之月。因此,该刻辞也证明殷历的一月是在夏历的五月,即殷正建午。”实际上,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的殷代,收麦、打麦、将麦子加工成面粉之类环节没有至少半个月的时间是无法完成的(上世纪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的中国北方农村很多地方也都还是这样),就按最少的半个月时间来计算,夏至前后麦熟开始收麦,则吃到新麦也要到小暑节以后了。也就是说食麦的一月应是小暑节之后的那个相当于夏历六月的月份,按月建说应该正是“殷正建未”。
为什么还说张培瑜的说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呢?
这是因为,张培瑜关于殷历岁首的结论主要指根据卜辞中月食的情况推出的,其研究思路、依据的材料都与上述学者不大相同,而且,冯时依据大致相同的月食卜辞进行研究也得到了与张培瑜大致相同的结论[2]。所以,殷代的历法是否还另外存在着一种如张培瑜、冯时认为的那样、以秋分后很近的某一个月为首月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当然,可以肯定,冯时下面的认识是不能成立的:殷代的气候、农事安排与今天的情况可能已经有很大不同,而且殷代可能根本就没有冬小麦的种植,因而,根据卜辞中的气候、农事安排来确定殷历岁不大可靠,前述一些学者的研究是缺乏坚实基础的[3]。冯时引用《诗经·豳风·七月》中的“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西周、殷商时的小麦与黍、稷、重、穋、禾、麻、菽等同时在秋季十月收割,那么殷商时的小麦就决不会是冬小麦[4]。但是,《诗经·豳风·七月》中的说法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多种作物并举显然只是用来泛指各种种植的作物,其中的“麦”应该并不是实指小麦——因为,即便不是冬小麦而是大麦,那也不可能与黍、稷、重、穋、禾、麻、菽等一起在秋季十月同时收割,因而这并不能用来说明当时没有冬小麦的种植。
[1]常玉芝:《百年来的殷商历法研究》,《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第1版。
[2]冯时:《百年来甲骨文天文历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一版,248页。
[3]同上,247页。
[4]冯时:《殷代农季与殷历历年》,《中国农史》第12卷第1期,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