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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兵制

春秋兵制

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兴起﹐军事制度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随着周王室的衰弱和一些诸侯﹑卿大夫势力的增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自诸侯出”和“自大夫出”(《论语□季氏》)。较大的战争几乎都由诸候国的军队承担。几个诸侯大国相继成为中原的霸主﹐代天子发号施令。

诸侯国的军队主要由公室军队﹑世族军队组成。公室军队多建于西周诸侯受封立国时。主要成员是“国人”中的士和农。士以习武打仗为主要职事﹐作战时充任甲士﹔农即庶人﹐除老弱残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须接受军事训练﹐三季务农﹐一季讲武﹐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遇有战事﹐要随时听从调发﹐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战事的长短而定。奴隶一般没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资格﹐只能随军服杂役。这时﹐卿大夫的势力迅速发展﹐他们也仿照国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设置军队﹐即世族军队﹐其从军人员也以封邑及其周围的士和农为主。此外﹐某些较大的城邑还有“邑甲”﹐有的属于国君﹐有的属于卿大夫﹐是公室军队与世族军队的补充。

作战方式以车战为主﹐车兵是主要兵种。各诸侯国兵力的强弱﹐往往以战车(见中国古代战车)的多少衡量。前期﹐诸侯国一般不超过1000乘﹐所谓“千乘之国”﹔卿大夫一般不超过100乘﹐所谓“百乘之家”。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晋国和楚国已各达到5000~6000乘﹐齐国和秦国也各有2000~3000乘﹐还出现了拥有近1000乘的卿大夫。每辆战车多由4匹马驾挽﹐一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车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后﹐各诸侯国随车徒卒有不同数量的增加。有的诸侯国及边陲少数民族国家﹐还建立了独立于战车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鲁﹑宋﹑陈﹑蔡﹑卫等国伐郑﹐“败郑徒兵”(《左传□隐公四年》)﹐这是中原诸侯国使用步兵的最早记录。公元前541年﹐晋军与狄人交战﹐因狄人用步兵﹐晋将魏舒“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左传□昭公元年》)﹐即临时拆散车兵建制﹐将五乘战车上的甲士改编为步兵三伍﹐这是中原诸侯国改车兵为步兵的一个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已建有一定规模的舟师﹐多用于内河﹑湖上﹐有时也出海作战。

各诸侯国军队的组织编制不尽相同。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管仲改革时规定﹕齐军五人为一伍﹐十伍(50人)为一小戎﹐四小戎(200人)为一卒﹐十卒(2000人)为一旅﹐五旅(1万人)为一军。据《左传》记载﹐晋军有伍﹑两﹑卒﹑旅﹑师﹑军的建制。楚军的车兵有“广”﹐晋军和郑军的车兵有“偏”等不同的编制。军队的粮草物资供给﹐平时由“司马”负责﹐战时士卒通常须随身携带数天的口粮﹐称为“裹粮”﹐并有随行车辆以备补充。到达某城邑或诸侯国时﹐则由该城邑或东道国供给。

春秋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演变﹐军事制度进一步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晋﹑鲁﹑郑﹑楚等国先后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赋”﹑“量入修赋”等(《左传》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扩大兵役和军赋的来源﹔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国人”从军的制度逐渐向郡县徵兵制演变﹔车兵的地位逐渐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渐上升﹔军权向集权方向发展﹐文武开始分职等。但是这些变化﹐有的仅开始﹐有的仅表现出某种先兆﹐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在战国时代完成的。

战国兵制

中国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经济迅速发展﹐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国的君主竞相变法图强﹐攻伐争雄﹐军事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革。

各诸侯国建立了统一的军队﹐国君掌握军队的徵调大权﹐实行凭“虎符”发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为铜制﹐分两半﹐有铭文。战国时期秦国国君颁发给杜县(今陕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铭文规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发兵甲50人以上﹐必须与君符会合。但有烽火报警﹐也可“毋会”君符而采取行动。国君之下﹐始设将军(楚国称上柱国)等专职武官﹐文武已明显分职。

各诸侯国主要实行郡县徵兵制﹐农民是主要的徵集对象。郡守和县令有权徵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男子16或17岁“傅籍”(或称“傅”)﹐即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徵入伍﹐直到60岁才能免徵。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墓主17岁“傅籍”﹐第二年入伍参战﹐战争结束返回故里﹐后又再次应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国还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经过严格的考选﹐多充军队的骨干和国君的卫队。如魏国考选“武卒”﹐要求能“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荀子□议兵》)。齐国的“技击”﹑秦国的“锐士”等﹐也是以较严格的考选办法招募的。凡中选者﹐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种﹐骑兵和舟师发展也很迅速﹐车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称为“带甲”。《战国策》等文献有“带甲数十万”﹑“带甲百万”的记载﹐说明步兵的规模甚为庞大。骑兵有较大发展﹐出现了“骑万匹”之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是中原诸侯国改革旧制﹐发展骑兵的典型事例。舟师较为发达的有楚国等。秦国舟师的规模也很可观﹐《史记》记载﹐秦“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

军队组织往往和居民组织相结合。郡﹑县居民多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乡﹐三晋有连﹑闾。军队的组织与之相应。《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军以五人为一伍﹐十人为一什﹐五十人设屯长﹐百人设百将﹐五百人设五百主。《尉缭子□伍制令》记载﹐魏军在伍什之上﹐五十人为一属﹐百人为一闾。

兵器中﹐剑﹑戟﹑刀﹑矛﹑匕首等锋利的钢铁兵器迅速发展﹐强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制造的“府库”(即武库)﹐有的还负责检查武器的质量和上报的数量。各诸侯国都注重奖励军功﹐建立了军功制度。例如﹐秦国商鞅变法时﹐订有20等“军功爵制”﹐规定临战者不论出身贵*﹐只要杀了敌人就可晋陞爵位﹔反之﹐如果没有战功﹐贵族也不能晋爵。

战国时代军事制度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变革﹑战争规模扩大以及兵器质量提高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这种变化﹐不仅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也为秦﹑汉军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秦汉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其军事制度是在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206~公元220年汉承秦制﹐又有了新发展。

军队的体制秦﹑汉为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军队﹐并置于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秦为国尉﹐汉为太尉﹐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战时临时任命将军统兵﹐秦有上将军和前﹑后﹑左﹑右诸将军﹔汉地位最高的为大将军﹐其下依次有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又有前﹑后﹑左﹑右诸将军。将军出征时常置幕府﹐作为参谋机构。在郡﹑县分置郡尉﹑县尉﹐协助郡守﹑县令掌管军事。东汉末﹐设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与军事长官。

军队可分为京师兵﹑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京师兵主要由郎官﹑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郎官由郎中令统领﹐卫士由卫尉统领﹐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负责守卫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统领。汉朝的京师兵主要有南军和北军。中尉所领的屯兵驻于未央宫北﹐称北军﹔与之相对﹐由卫尉统领的称南军。南军士兵大多调自内郡﹐北军士兵主要调自京辅﹐均是一年一轮换。武帝时对京师兵作了较大改革﹐主要是精简南军﹐加强北军。南军原有2万人﹐减去一半。北军屯兵﹐除中垒外﹐又增置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共为八校﹐分屯于长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时守卫京师﹐由皇帝派员监领﹐战时以一部或全部随将军出征。同时﹐将中尉改称为执金吾﹐不领北军﹐只司御前先导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为光禄勋﹐扩大郎官员额﹐增置期门﹑羽林等军。东汉时﹐京师兵沿袭西汉而略有裁并﹐将北军八校合为五营﹐置北军中候监领﹐末期多由宦官统领。

地方兵置于郡﹑县﹐一般由郡﹑县尉(亦称都尉)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徵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西汉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国与侯国各自都有军队﹐王国之兵由中尉统领﹐侯国之兵隶属于郡。东汉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罢郡国都尉﹐后又下诏罢地方兵。从此﹐遇有战争﹐常派京师兵出征﹐或根据需要临时从州郡招募或徵发。

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都尉和部都尉。为充实边防﹐汉曾大量移民实边﹐并行屯田﹐武帝时始行军屯﹐屯田卒最多时达数十万﹐是边兵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时﹐边兵制度遭到破坏﹐又以设置营﹑坞的办法﹐屯兵备御。

军队有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水兵)﹑轻车(车兵)等兵种。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轻车﹐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沿江﹑海诸郡多编练楼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马俑﹐正是步﹑骑﹑车等兵种混合编队庞大阵势的生动展现。至汉朝﹐车兵逐渐被淘汰。汉朝军队的编制﹐据《后汉书□百官》记载﹐“大将军营五部”﹐部由校尉统领﹐“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长一人”。但据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和居延地区出土的汉简﹐部分左﹑右部或前﹑后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后曲﹐部﹑曲之下还有官(分左﹑右官)﹑队(分前﹑后队)﹑什伍等。上述文献与文物﹐对汉朝军队中﹑下级组织的不同记载﹐很可能是不同地区或军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编制。

兵役制度秦朝沿袭战国时的郡县徵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子17岁“傅籍”﹐以后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徵集入伍﹐到60岁才能免役。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子20岁傅籍﹐此后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徵入伍﹐至56岁才能免役。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西汉除实行徵兵制外﹐还实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来。东汉罢郡国兵后﹐徵兵制渐衰﹐于是也依赖招募。末年﹐州郡官通过募兵﹐培植自己的势力﹐从而酿成群雄割据的局面。

军事训练制度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秦律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西汉军队除演练射御﹑骑驰﹑战阵之外﹐每年秋季都进行教阅﹐又称“都试”﹐并按成积优劣进行奖惩。边郡则常有太守“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汉旧仪》)﹐这种训练带有实战演习的性质。

军需供给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汉朝设考工令负责兵器的制作﹐设武库令负责兵器的贮备﹑管理。有的郡国也设有工官﹑铁官﹐负责制作器械﹐并将它们输入京师。长安城中的武库是国家最大的贮藏兵器的中心。秦﹑汉时﹐铠甲已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汉朝还*屯田解决军粮的补给。秦﹑汉时大量使用骑兵﹐马政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管理均有规定。汉朝在奖励民间养马的同时﹐在北边﹑西边均置苑养马。景帝时有苑36所﹐官奴婢3万人﹐养马30万匹﹔武帝时官马达到40余万匹﹐为骑兵的发展和对匈奴作战创造了条件。

秦﹑汉时期﹐军队统一﹐军权高度集中﹐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体制严密﹐兵役制度也较为完善﹐汉朝大量屯田﹐为巩固边防和保障军队供给提供了条件﹐这些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军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国兵制

中国三国时期(220~280)﹐魏(曹魏)﹑蜀(蜀汉)﹑吴(孙吴)封建割据﹐鼎足而立。其军事制度基本沿袭汉制﹐但又有所变化﹐主要是建立中﹑外军体制和实行世兵制。

曹魏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是曹氏父子以及后来的司马氏直接统辖的部队﹐前期较少﹐驻于京城之中﹐后期庞大﹐渐扩驻至城外。主要负责宫廷和京城宿卫﹐亦兼出征。编有中领﹑中护﹑中坚﹑中垒﹑武卫各营。外军是派驻边州重镇的军队﹐主要任务是征戍。驻守在与蜀﹑吴交界地区的外军﹐且耕且守﹐实行屯田。屯田兵以营为单位﹐每营编60人。州郡兵属地方武装﹐力量较弱﹐以守备本州﹑郡为任﹐必要时也应召出征。

曹魏的军事大权集中于中央﹐下设各将军﹑校尉﹐分领中军诸营。在将军中以领军(魏末称中领军)将军﹑护军将军最为重要﹐对内辅佐统帅﹐参与军事机要﹐对外监护诸军。魏末﹐中领军将军总统诸营﹐职权极重。外军由中央派都督分领﹐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号的将军及中郎将充任。屯田兵则分设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将管领。曹魏军队的补给由国家统办。军粮﹑军费依*租调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军粮供给中占很大比重。还设有司金中郎将负责监造兵器。

曹魏军队可区分为步军﹑骑军和水军。在前期﹐兵员靠募集﹑徵发及强制降俘和少数民族为兵等。到后期﹐逐渐形成世兵制﹐并成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为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兵户。士家必须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与民户分别管理﹐子孙世代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还要配嫁士家。

吴﹑蜀的军事制度大体与魏制相同﹐但也有差异。如吴﹑蜀中央均置中﹑前﹑左﹑右﹑后五军。吴军以舟师为主﹐步兵次之﹔蜀军以步兵为主﹐骑兵次之。吴实行世袭领兵制﹐即将领世袭﹐士兵是将领的私属﹐他们除打仗外﹐还要为其将领种地﹑服杂役。吴﹑蜀还编有少数民族部队﹐蜀有賨兵﹑叟兵﹑青羌兵等﹐吴有山越兵﹑蛮兵﹑夷兵等。在武器装备方面﹐比秦汉时有所发展。相传蜀相诸葛亮曾改制成一次可发十矢的连弩﹐又造“木牛”﹑“流马”运送物资﹐提高了军队的补给效率。吴国所造名为“长安”的战船﹐可载士兵千余人

两晋与五胡兵制

中国西晋统一全国后﹐沿袭曹魏的军事制度﹐初期中军强﹐外军弱﹐中后期宗王出镇四方﹐又于王国设置军队﹐并盛行世兵制。东晋时﹐外军转强而中军较弱﹐集兵方式改以募兵制为主。

西晋(265~316)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直属中央﹐编为军﹑营﹐平时驻守京城内外﹐有事出征。驻在城内的中军为宿卫兵﹐由左﹑右二卫负责宫殿宿卫﹐其他军﹑营担任宫门和京城宿卫。驻在京城外的中军称牙门军﹐无宿卫任务。中军力量强大﹐晋初多达36个军﹐总兵力不下10万人。

外军驻守重要州镇﹐由都督分领。晋武帝为加强王室对军队的控制﹐用宗室诸王充任都督﹐出镇四方﹐并允许诸王置兵﹐大国三军5000人﹐次国二军3000人﹐小国一军1500人﹐成为外军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州郡兵是地方武装。晋武帝平吴以后﹐曾下令诸州取消州郡兵﹐仅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维持治安。但是﹐实际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

军队的最高长官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下有中军将军(后改为北军中候)﹐总领宿卫兵﹔左﹑右卫将军﹐统宫殿宿卫兵﹔领护等将军﹑校尉﹐分统宫门和京城宿卫兵﹔四护军分统城外中军。又有都督各州诸军事和征﹑镇﹑安﹑平等将军﹐分统外军。

西晋是世兵制的全盛时期。凡为兵者皆入兵籍﹐单独立户﹐不与民同﹐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士兵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低于郡﹑县编户民。为扩大兵源﹐西晋还发奴僮和谪发罪犯为兵﹐作为世兵制的补充。士族官僚则享有免役的特权。

军队的主要兵种是步兵﹐其次有骑兵和水军。武器由政府统一供给。国家建武库贮备兵器。中央设卫尉总管武库和冶铸事宜。军队的粮食和布帛也由政府统一供给和管理。

东晋(317~420)沿袭西晋的军事制度﹐但有许多重要变化。由于皇权衰微﹐导致中军寡弱﹐宿卫军﹑营往往有名无实。而统率外军的都督﹑刺史却拥兵自重﹐跋扈一方。尤其是长江上游的州﹑镇﹐兵势之强往往超过中央。同时﹐东晋的兵员多用募兵制解决。如参加淝水之战的北府兵﹐多是由广陵(今扬州)一带招募的。此外﹐也徵发民丁为兵。

与东晋并存的还有北方地区的一些政权﹐史称十六国﹐其军事制度﹐从中军﹑外军的组织体制到都督﹑将领的领导指挥系统﹐大体沿袭曹魏﹑西晋制度。但在兵役制度上﹐却具有北方少数民族的特点。各国统治者大都把本族的部族兵作为基本兵力﹐加强少数民族在军队中的比重。这些军队中的汉族士兵﹐来自投降的坞堡武装和招募的破产农民﹐一般都是终身为兵。这些政权遇有战争﹐也徵发郡﹑县民众补充军队。

南北朝兵制

中国南北朝时期(420~589)﹐国家分裂﹐政权常依军权的大小和兵势的强弱而频繁更替。南朝军队体制基本沿袭晋制(见晋朝兵制)﹐世兵制衰落﹐主要实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实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后逐步封建化﹐后期创立了府兵制。

南朝宋﹑齐﹑梁﹑陈的军队﹐多有中军(亦称台军)和外军的区分。中军直属中央﹐平时驻守京城﹐有事出征。宿卫京城的编为领﹑护﹑左卫﹑右卫﹑骁骑﹑游击等六军。宋武帝刘裕曾恢复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等五校﹔加强殿中和东宫宿卫兵力﹐以图扭转东晋以来内弱外强的局面。但是﹐不久由于宗室自相残杀而未果﹐以后各个政权都未能改变这种局面。外军分属各地都督。都督多兼刺史﹐常拥兵自重﹐与中央相抗衡。

军队以步兵和水军为主﹐骑兵较少。初期﹐兵员来自世兵。后来﹐由于战争的消耗﹐士兵的逃亡和被私家分割﹐部分兵户变为民户﹐兵源趋于枯竭﹐于是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的集兵方式。私家也通过募兵组织部曲。招募的对象是大量的失地流亡农民﹐将领待兵亦较宽惠﹐因而士兵的地位和战斗力都高于世兵。

北朝北魏军队﹐初期以鲜卑族为主体﹐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员当兵﹐分由各部落酋长率领﹐几乎是单一的骑兵。在其统治范围扩展到汉族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后﹐汉民当兵人数增加﹐攻城战增多﹐军队由单一的骑兵变为步﹑骑兵结合。后期﹐步兵比重超过骑兵﹐成为主要兵种。

北魏统治扩大到中原以后﹐军队分为中兵﹑镇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称台军﹐主要担任宫廷及京城的宿卫﹐也是对外作战的主力。有羽林﹑虎贲﹑宗子﹑庶子﹑望士等名号。以领军将军为最高长官﹐下有幢将﹑羽林中郎将等。镇戍兵是为保卫边防而设置的﹐初时仅设置在北部边境﹐后来扩展到南部边境。镇相当于州﹐设镇都大将﹑都副将﹑大将﹑将等军官﹔戍相当于郡﹐设戍主领兵﹐一般由郡守兼任。各镇﹑戍大小不一﹐兵额不等﹐多达数万﹐少则千人。在镇﹑戍之间﹐有的还设防一级组织。州郡兵﹐置都尉统领﹐是诸州所辖的﹑维持地方治安的部队﹐有时也奉皇帝调遣出征或充作镇戍兵。

北魏后期出现兵户﹐它包括﹕充当中兵羽林﹑虎贲的鲜卑族人﹔镇戍边防的鲜卑族人﹔中原强宗子弟和迁配为兵的罪人及其家属﹔叛逃被追回后迁至内地的北方少数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齐地民户。兵户丁男终身为兵﹐世代相袭﹐社会地位低于民户﹐生活艰难﹐“役同厮养”。同时﹐汉族民户也要定期轮番服役﹐最初主要充当诸戍的戍卒和诸防的防人﹐后来也常并入中兵。

北魏军队中﹐部族兵的给养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后﹐中兵﹑镇戍兵*朝廷向州郡徵收军粮﹐统一供给﹐同时实行屯田积谷。

东魏和北齐的军队主要是原6镇和洛阳的鲜卑兵。北齐初加以精选﹐称“百保鲜卑”﹐又选汉族勇士﹐以备边要。河清三年(564)均田令规定﹕男子18岁受田﹐20岁充兵。

西魏﹑北周在继承鲜卑族传统和接受汉族影响的基础上﹐创立府兵制。宇文泰在西魏当政时﹐于大统十六年(550)﹐确立府兵的组织系统﹐选拔体力强壮者充当府兵﹐是府兵制之始。府兵制初创时﹐中央设8个柱国大将军。其中宗室广陵王元欣仅有虚名﹔宇文泰为都督中外诸军事﹐是最高统帅﹔其他6个柱国实际分领府兵。每个柱国督2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2开府将军﹐共24开府﹐为24军。领官有仪同﹑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编制有团﹑旅﹑队。总兵力约5万人。宇文护时﹐增柱国﹑大将军之数而削其权﹐以24开府将军领兵。

北周武帝时﹐又削开府之权﹐改诸军军士为侍官﹐使府兵成为中央宿卫军﹐归皇帝直接掌握。作战时则临时命将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挥。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编户贯。统兵官中的汉族将领及其他少数民族将领﹐用鲜卑赐姓﹐军人亦从主帅之姓﹐带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带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装备均由官府供给。平时轮番服役﹐半月宿卫﹐半月训练﹔战时则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赋役﹐社会地位较世兵为高。

西魏府兵以鲜卑人为骨干﹐又广招关陇地区汉族豪右作为补充。北周武帝时﹐为扩大兵源﹐对九等户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户实行徵兵制﹐规定三徵一丁。以后﹐由于战争频繁﹐徵兵对象又扩大到包括贫下户在内的一般享受均田的农民。

府兵是西魏﹑北周军队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军队。当时﹐中军除府兵担任京城宿卫外﹐还有专任宫廷侍卫的禁军﹐由千牛备身﹑左右武卫﹑领军将军等统领。地方的镇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们都不属于府兵系统。此外﹐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势力强大﹐大都拥有人数众多的家兵﹑部曲。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重新建立﹑各民族进一步融合﹑经济发展﹑国力强盛的时期﹐也是府兵制进一步完备并走向败坏﹐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隋朝沿袭和发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统辖下﹐设立12卫府。每卫府统1军﹐置大将军1人﹐将军2人﹔下辖骠骑府﹑车骑府﹐分置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再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炀帝时﹐改骠骑府为鹰扬府﹐置鹰扬郎将﹐并取消将军﹑都督等名号。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冲要地区。12卫除临时受命征伐外﹐平时主要担任京城宿卫和其他军事要地或重要设施的驻守。府兵与禁兵及其他军队相互为用﹐相互钳制﹐以便皇帝控制军队和维护全国统一。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文帝对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后曾下令将府兵将领赐胡姓的恢复本姓﹐军人也不再随从将领的姓氏﹔重新整理乡兵﹐将私家部曲收编为国家军队。开皇十年(590)﹐又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北史□隋本纪》)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辖﹐不再存在。但军人仍有军籍--“军名”﹐无论在军﹑在役或在家﹐凡军役范围内的事宜﹐均属军府管理。军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纳租庸调﹐平日生产﹐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战时出征﹐资装自备。在乡为农﹐在军为兵﹐实行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点。

隋朝常备兵约60~70万人﹐战时徵募达130万上下。炀帝时﹐大肆扩军﹐“增置军府﹐扫地为兵”(《隋书□食货》)﹐还“募民为骁果”﹐而“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北史□隋本纪》)。因此﹐“租赋之入益减”(《隋书□食货》)﹐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复府兵制﹐较隋朝更为完备。府兵为基本的常备军﹐平时隶属于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每卫设大将军1人﹑将军2人﹐每率设率1人﹑副率2人。平时负责管理府兵轮番宿卫诸事﹐战时经皇帝任命﹐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新唐书□兵志》)重要军机大事由政事堂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尚书省的兵部﹐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任免﹐军队的编制﹑简点和轮番﹐以及图籍﹑厩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12卫各领40~60府。鹰扬府恢复骠骑府﹑车骑府的旧名﹐不久又改为折冲府﹐“因地立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为1200人﹐中府为1000人﹐下府为800人。全国最多时共设634府﹐府兵约60万人﹐主要分布于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河东﹑河南及邻近诸道﹐旨在“居重驭轻”(《陆宣公奏议》卷八)﹐“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玉海□兵制》)。

折冲府为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每府置折冲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长史﹑兵曹﹑别将各1人﹐下辖4~6团。每团200人﹐设校尉﹐辖2旅。每旅设旅帅﹐辖2队。每队设队正﹐分为5火。每火10人﹐有火长。每队﹑每火的装备﹐如马﹑马具和锸﹑斧﹑钳﹑锯等﹐均有定数。府兵自用的武器﹑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马匹不足﹐由官府供给。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由折冲都尉率领本府兵马习战。

府兵的调遣﹑指挥权属于朝廷。凡发兵10人以上﹐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有尚书省﹑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勘契乃发。府兵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称上番。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确定上番的次数﹐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一般为1年一次。

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后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按照规定﹐“三年一简”﹐即3年徵一次兵。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都是简点对象。简点标准﹐以资财﹑材力﹑丁口三者为据﹐“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役﹐61岁出军﹐实为终身服役。后来﹐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社会地位下降﹐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特别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逐步废坏﹐军资无所依*﹐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玄宗时﹐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自25岁起服役﹐40岁乃止﹔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新唐书□兵志》)﹐但都未实现﹐以致折冲府无兵上番。天宝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冲府从此名存实亡。

由于府兵制日趋败坏﹐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渐兴盛。从开元十年(722)起﹐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开元十二年﹐更名为骑。次年﹐骑达12万人﹐分隶于12卫﹐每卫1万人﹐又分为6番﹐轮流上番服役。平时近营为堋﹐教阅弓弩﹐免除赋役﹐资粮由官府供给。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折冲府卫士﹐实际上是摊派兵役﹐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骑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无定制﹐前后只维持20余年。

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称南衙禁兵。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禁军”(《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后﹐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7营﹐选骁壮者﹐于玄武门左右屯营﹐号“飞骑”。高宗时﹐置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玄宗时﹐增左﹑右龙武军﹔肃宗后﹐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后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后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玄宗时﹐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3年者﹐官给赐物﹔后又召募长期从军的健儿﹐称“长征健儿”﹐资粮等均由官给﹐称为“官健”﹐是由国家供养的职业军人。后期﹐地方藩镇的军人主要是这类“官健”。从武则天时期起﹐北边部分州还建立一些民众武装﹐称团结兵﹐其他地区也有土镇﹑土团﹑团练等。团结兵一般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官府给予身粮﹑酱菜﹐免其徵赋。主要任务是配合军队防卫边疆。他们由州刺史或节度使统辖。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凭藉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后﹐割据日甚﹐以致“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于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五代兵制

中国唐朝灭亡后的50多年间﹐继唐末藩镇之乱﹐封建割据转趋严重﹐朝代更迭频繁﹐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代﹐同时南方和其他地区还有分别割据一方的很多政权﹐主要有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后蜀﹑荆南﹑北汉十国﹐史称五代十国。在这一时期﹐“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新唐书□兵志》)﹐军事制度混乱。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军将﹐*亲军夺取政权﹐因而极其注重加强军事领导机构﹐掌握军队。后唐设“判六军诸卫事”﹐后晋设“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周又增设“殿前都点检”。五代后期﹐枢密使也开始主管军政。军队出征﹐另设招讨使﹑都统﹑都部署﹑行营都指挥使等统兵官。

五代时期﹐军队的主力大体为禁卫六军。六军又分左﹑右﹐实为十二军。它们往往冠以龙虎﹑羽林﹑神武等名号。根据皇帝的旨意﹐名号可以随时改易。又由于兵力的扩充﹐名号不断增加﹐如后周怀恩军﹑怀德军等。禁卫军的编制原来不甚一致﹐后来逐渐形成厢﹑军﹑指挥﹑都的序列。其中﹐指挥为基本单位﹐约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设立亲军﹐亦称牙军﹐以此作为私人武装的核心。以后﹐牙军进一步发展﹐有的设置义儿军﹐与主帅具有更为密切的隶属关系。除禁卫军外﹐各州﹑县还有由节度使率领的地方军。军队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马军(骑兵)﹐江南地区也重视建置水军。

五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为了标明隶属关系﹐防止逃亡﹐对应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记军号”(《资治通监》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内强迫差点。如幽州刘仁恭规定﹐凡男子年15岁以上﹐70岁以下﹐全黥“定霸都”(《旧五代史□刘守光传》)。士兵一旦刺面﹐终身受辱。此时期军法极严酷。后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文献通考》卷一五二)为了笼络军心﹐有的帝王对骄兵悍将又十分姑息纵容。

五代有时还徵集在乡丁壮为兵﹐是为乡兵。后晋开运元年(944)令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规定7家税户共出1兵﹐兵杖器械共力营之﹐并以“武定军”为号﹐后改“天威军”﹐但因乡民不娴军旅﹐教阅无效﹐不久“放散”。南方吴国武义元年(919)徵其乡兵﹐教习战守﹐称为“团结民兵”(《十国春秋□吴二》)﹐但为时很短﹐其中也有强令出钱或缴纳实物代役的情况﹐这事实上是由一种兵役演变成为一种军赋。

五代时﹐除经常的庞大军费开支外﹐军将为驱使部下卖命﹐对士兵的赏赐很多。后汉高祖刘知远悉出后宫所有以劳军。养军耗费极大﹐相沿成习﹐成为各代的沉重负担。监于“百户农户﹐未能赡一甲士”﹐“府库蓄积﹐四方贡献﹐赡军之外﹐鲜有赢余”(《五代会要》卷十二)﹐而军队骄悍﹐纪律松弛﹐打起仗来往往溃败等情况﹐后周世宗柴荣决计整顿军队。于显德元年(954)在高平之战险遭失败后﹐先斩不战先溃的右军主将以下70余军吏﹐使“骄将惰卒始有所惧”(《资冶通监□后周纪二》)﹔又选诸军精锐者升为上军﹐羸弱者予以遣散﹔还挑选各节度使属下的“骁勇之士”﹐“以为殿前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权。“由是士卒精强﹐近代无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资治通监》卷二九二)。这也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辽朝兵制

辽朝和金朝是中国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层相继建立的两个王朝。由于他们都保留着原始部族的痕迹﹐并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转化的历史阶段﹐军事制度初期多与本民族社会制度合为一体﹐进入长城以南地区后﹐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汉族影响﹐具有民族融合的特点。

辽朝皇帝亲掌最高兵权。下设北﹑南枢密院。北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构﹐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枢密院亦称汉人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之政﹐因而出现一个朝廷两种军事体制并存的局面。

辽军大体分为宫帐军﹑部族军﹑京州军和属国军。宫帐军﹐徵集直属皇帝的着帐户壮丁组成﹐是契丹族亲军﹐供宿卫和征战。部族军﹐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壮丁组成﹐供守卫四边。以上两种部队是辽军的主力。京州军﹐亦称五州乡军﹐徵集五京道各州县的汉族﹑渤海族等的壮丁组成。属国军﹐由臣属国壮丁组成。后两种部队为辅助兵力。辽初﹐贵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龄在15~50岁之间的列籍正军﹐兵器﹑战马自备。“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人马不给粮草﹐日遣打草谷骑四出抄掠以供之”(《辽史□兵卫》)。后来﹐“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辽史□食货》)辽军以骑兵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枪。后期从宋朝传入抛石机式的火炮﹐编有炮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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