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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部落律法

部落人口的增多,内部的一些冲突也跟着增多,内务组处理时,更多时候就只能按照过去的规则来办。叶在得到石路同意,重新打理内务组的事务时,就遇上了难题。

事件并不复杂。在外出干活结束回归住处的路上,一个族人和一个游民同时看到了一只野兔,两人同时投掷了标枪,并且都击中了。

这时候问题来了,这兔子算谁的?如果是游猎时代,兔子归部落,由族长在吃饭时统一分配。如果是两个走失在外的族人,他们会平均的分配猎物。只是现在已经有了新规定,如果在非劳动时间,族人自己活得的小型猎物基本就归了自己。

两人互不相让,后来族人打倒了游民然后抢走了兔子。游民就把这个事儿上报到内务组,叶就有些头疼,不知该如何办。族人打了游民,倒是可以用过去的族人内矛盾处罚的方法来办,只是现在私人之间的物品纠纷,没有处理的先例。

这事报到石路这以后,他才意识到,未来私有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后,类似纠纷还会更多,这就需要找出一个调解的方法。按照传统,族长对族内的纠纷和事务有着绝对的处置权,族长的决定族人也不会违背。

不过今后随着私人物品的增多,这种随意性的方式就会引起不公,矛盾就会埋下,进而引发更多冲突。“绝不能用这种方式,一是会很累,什么事都要我去处理,二是会引起更多的不公,必须用其他方式。”石路对劝说他用传统判决的巫说。

想了一天后,石路就拿出了解决的方法。他在神庙里审理了这事儿,在开始之前,巫还找来双方,在图腾前发誓,尊重最终结果。

审理的时候,对于两人斗殴,并且族人把游民打败的事儿,就按照之前的规定,禁食以及剥夺今年的祭祀权利。对猎物的所有权的判决,他采取了新的方式。

石路找来十个族人和十个游民作为陪审团,让他们决定这兔子是否该两个人分,分的话是否平分,最后会根据他们的结论来判定。

二十个人问了两人怎么捕获兔子的过程,又看了兔子的伤口,最后认定族人的标枪只是伤了兔子,致命的是游民投出的。不过也正因为族人把兔子伤了,游民才能准确击中。他们的结论就是兔子要两个人分,但不该平分。

石路看了一下情况,最终判定族人获得三分之一的兔子,游民获得剩下的部分。巫把判决记录在竹片上,接着带着陪审团和两个发生矛盾的人在神灵和祖先面前做了个短短的祭祀,告诉神灵服从这次判决。

在完成这个判决之后,石路开始考虑如何制定一些新的律法来处理这类事情。这个问题对于石路来说比较棘手,首先这个蛮荒时代的规矩他不能够改变太多,只能在原有的规则上处理。族长在过去要处理所有的事情,包括对内对外。

对内的规则中第一就是平均主义,没有人能拥有太多私人物品,并且族长能够随意支配。族人中有严重违反部族利益的都是驱逐,内部很少有矛盾,有了矛盾就是族长自己解决。一切都要在神灵祖先的名义下,使得大部分的部族里巫的地位是超然的,也是唯一没有通过全族的认可,前任巫可以决定继任者。

制定私人物品的相关规定时,石路就不能完全把他们与部落分开,不然就如同被驱逐一样,会引起内部的恐慌。

不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内部交易以及族人个人与外人交易总会到来,过去族人是不能单独和外面的部族交易的,他需要让人们逐渐的接受新规则。

斗殴方面,这是由于游民的身份还不是正式的族人,就让原本的族人按传统对他们不是太认可。至于争夺配偶的行为,这是族内一直都会出现的,并且由族长来解决,不过按照传统,生强力壮的就占据优势,族长也会根据这一点来选择。

对外方面,由于交往中都是以整体的形式,普通族人就不会考虑自己。交易的东西比较少,当然要有族长代表族里完成。

至于敌对方面,过去没有俘虏的说法,因此除非是己方的族长和巫都战死,并且没有亲近的部族收留,才会投向敌人,否则从来都是不留俘虏的,这也使得族里不会有人背叛。

还有一点就是血仇模式,敌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没有完全被消灭,基本上和解的可能比较小。也就只有狐部落的枫红是现实主义者而且强势,才让两族得到和平。

华部落能够收容管理这么多俘虏,更多的是建立在比他族更丰富的物资基础上以及强势的武力上。否则按照这里原始的规矩就不会有人这么干,归根到底就是要有好处才行。

石路毕竟不太善于干这个,不过他还是总结了几条最基础的律法,并且得到了长老们的认同。

第一、

华部落以及成员拥有的一切都是在神灵和祖先的保佑下得到的,不经过族人的讨论以及神的判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一切

这条是巫要求一定要有的,加上神的名义也是遵照了传统处理事务的方法。

第二、

故意夺取、损坏族内不属于自己物品者,需赔偿并且按照审判接受处罚。

第三、

纠纷的裁决由族长或者族长授权的人执行,神庙负责公证。

第四、

裁决依据为曾经处理过的案例,没有依据则由陪审团决定,并且告知神灵。

第五、

游民有祭祀华部落神灵的权利。其个人正当获得的物品受到部落保护。

这么几条不伦不类的法律,让石路觉得一段时间内能够解决纠纷,于是就颁布施行。接着他又新成立了一个小组执法组,由桑暂时任组长,负责审理一切纠纷以及违反成文的不成文的族规的人。

离华村远的各据点则由当地主管的人负责,处理的决定上报执法组,认定程序合法就行。

陪审团则从成年的族人中随机抽取,只抽审理时在村里的人。各据点的陪审团也在其范围内抽取。涉及到游民或者只是游民之间的纠纷的就从中抽取和正式族人相同的人数。

几天后,桑处理完几个纠纷以及惩罚了几个人,发现惩罚的标准不太多,都是用当时处理族内因为女人而斗殴之后制定的东西。石路就决定把处罚的标准细化,定了一些条目。这其中包括罚物资、剥夺祭祀权、关进新设立的牢房以及处死。

惩罚的实施由内务组负责。陆军和警卫队则自己设立相应的小组处理,不纳入内务组的管理中。所有的审判都得在神庙的监督下 ,最终由石路以神的名义点头后才正式处理。

为了以后的方便,石路也制定了一些交易的规则。族内的交易,得到了允许,族人可以同他人换取物品,并且受到神的保佑。

遇到其他部族时,只要物品在族里允许范围内、那个部族和华部落没有冲突就不加限制。他暂时并不考虑税收问题,毕竟现在大部分东西都是公有,只要先把大的框架建立好以后,未来再更正。

稍微的完善一些以后,石路就彻底的放下了这个活儿。一些细节的他就交给其他长老负责,如何保持原有规则,用到的物资怎么处理他都懒得过问,只要最后有了个结果,他觉得可行就实施。

对于俘虏,暂时也只能规定他们属于部落公有,除了部落,个人不允许使用、虐待他们。

一切都是在摸索,只有等遇到问题时石路才会去想出解决的方法。他确立类似于判例法的规矩,就是为了适应未来发展。没有人能预测到还会出现什么事情,什么类型的纠纷。有了这个规矩也就省去了弄出一些繁多但可能不实用的律法来。

未来的重心还是在发展,只要内部稳定,石路就不想去改变太多的规矩,让族人们适应某些生活状态以后,新规矩就形成了,他借用一下神的名义,对有用的确认一下,该变动的修改一下就能够成为新的法律。

一开始石路想象中搬用自己所知的法律这方法最终行不通,长老们认为有些内容和传统不符,他也只能作罢。

不过有些地方的改动还是继续进行,石路先把各长老所管的组的职能用大纲的形式定了下来,接着又接受了桑提出的陪审团中增加氏族代表的建议。

华部落内为了劳作的需要,已经淡化了氏族的作用,不过氏族影响并不能消失。石路决定,目前的游民将是最后一批加入华部落四大姓氏的人,今后新加入的会考虑立起新的姓氏。戎人们改姓石以后,新加入的游民并没有分配到他们的姓氏,这次石路决定分配一百多人到石姓。

每一个姓氏会选出几个固定的人,参加审判,每个氏族出两人。默认的成员就是在部落里地位较高的。这多少有些长老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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