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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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