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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

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 人、诸科17 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1 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0 人中选取195 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 人、诸科27 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 人,诸科101 人,共127 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 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①。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 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

③ 《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09 人、诸科207 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 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 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 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 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 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②。景德四年(100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10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10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② 《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 之1,7 之4、5。① 《宋会要辑稿》选举1 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 《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 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首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惯例。

② 《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③ 《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 之49。

一下是自己整理的一些资料,也是关于宋代科举制度的。

宋朝 -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等;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誉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仅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发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等;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誉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仅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发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

宋代开国之初,科举制举大多沿袭唐代,大致可分为三类: (a) 制举–在国家需要某种人才,由天子随时招考,不常设置,也没有一定章程. (b) 学选–由太学的三舍选充,仅在北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到徽宗宣和三年(1121),施行了二十二年.当时因新党当国务,使全国人才悉由学校出身,所以停办「常科」,专由「三舍法」升贡. (c) 贡举–宋初原仿唐制行科举,实行的时间亦较久,其科目亦有「进士」,「九经」,「五经」,「通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诸科.此诸科中以「明经」,「进士」二科为最普遍,尤以「进士」一科得人最盛.《宋史 选举志》载:「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於进士制科……三百馀年,元臣硕辅,鸿博之儒,清疆之吏,皆自此出,得人为最盛焉.」

(一) 贡举科当初常举每年举行一次,到仁宗时才改为二年举行一次,神宗时仿周三年大比的遗制,故为三年举行一次,此後相沿不改,即成定制.贡举的手续大概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州县将应试士子保送至本道考试官,於秋学先考选一次,谓之「秋试」. 第二阶段–由礼部考选诸路所贡的举人,谓之「省试」,经礼部考试合格後,称为「进士」.但在太祖开宝年间,落第的举人常常讼考试不公,於是由天子另派大员在殿廷覆试一次,或由天子亲自主持覆试,是为「殿试」,作为最後的决定.

宋代科举本体仍承唐制,但亦颇有不同,兹择要条列如次: (a) 制举在宋不重要,因为进士科已是殿试,君主不须另行举行制举取士.

(b) 举行年次–唐代原则上每年举行.宋代不然,往往三四年或五年下诏贡举.仁宗以隔间太久,诏两年举行一次,但解额减半.神宗仿周朝三年大比的意思,又改三年一举行,以後相沿不改,遂成定制.

(c) 解额与取录人数–宋代解额大增,录取人数亦远较唐代为多.唐代每年「进士科」及第人数,通常在五十人以下.宋太祖时,增加到九十六人.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诸道解送五千二百馀人,取五百馀人,十分取一.真宗时,贡举人集京师者一万四千五百人,取二百十八人,约六十六人取一人,比之唐代增加甚多.

(d) 考试内容–进士科的考试科目在宋初,本沿用唐制,但其後有所变易,兹述其梗概:

1. 北宋前期–考四场:一诗赋,二论,三策,四帖经,分场考试,次第定去留,故诗赋最重. 2. 神宗熙宁以後–王安石为相,议更贡举法.四年,罢诗赋帖经而以经义策论试进士,其後又颁行王安石所注「三经注义」,以为考试取士的标准,大受当时士子的反对,後虽有改革,但经义取士则成为定论,历元,明,清诸代都不能逾越经义取士的范围. 3. 南宋时代–高宗建炎二年,复诗赋与经义并用之制,终宋之叶未改.

(e) 考试方法极严密–隋唐进士考试无覆试之制,而宋之「覆试」自太祖开宝八年之著为定例.此外,宋代对考试的各种规则更为严密化,举其要者: 1. 保任–宋真宗时,命有司详定进士贡生资格,并颁下礼部贡院执行.由县送贡士到州,由州长官复察,有不乎合者则归发县官员重评. 2. 锁院–宋代的主考官是临时差遣,称为「权知贡举」,而且还有「权同知贡举」,互相监督.太宗淳化三年,下令规定负责贡举官员一接到委任命令,马上要住进贡院,不能回家,免别人的请托. 3. 誊录弥封–真宗景德二年,出现誊录制度,则由朝廷用人代士子重抄试卷,重抄试卷後则弥封送到主考官手上,後再弥封到覆试官手上,籍此保密. 4. 糊名–行於太宗年间,要糊著举人试卷上的名字,乡贯,也要糊住初考官所定的第等,以防流弊,目的在「革容私之弊」.

(f) 殿试–省试之後,再举行殿试.唐亦曾举行殿试,如武后曾策问贡士於洛阳城殿,殿前试士自此始然.《通考》云:「武后所试诸路贡士,盖如後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至宋太祖开宝六年,李昉知贡举,时人以为不公,太祖於是召见下第之人与已取录者,亲试於讲武殿,自後省试後再举行殿试,便成常制.

(g) 奖掖平民,抑制贵族–唐代的科举很顾及素望和门第,贵族子弟每得有优先之机会.宋代力矫此弊,太祖时,下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析以闻,当令覆试.太宗时,令考官的亲戚别试,以防关节.

(h) 录取後的待遇–太宗时,殿试进士以三甲放榜.真宗时又分为三甲五等. 1. 第一,第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 2. 三等为二甲,赐以「进士出身」. 3. 第四,第五等为三甲,赐以「同进士出身」. 唐中进士,只有出身,尚须经吏部「释褐试」後,方可授官.而宋则否,中进士後即可授官,大抵初期授官甚高,可得通判及知县,後乃渐低.

(二) 制举制举亦称制科,是仿汉唐之遗制,是一种非常设的考试.《宋史 选举志》曰:「制举无常科,所又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亲策之.」但因当时考试的科目侧重文艺,进士科又有「将相科」之称,故士子多致力於此.故「制举」在宋代即有二次之罢废,但是士子考取制举後,较之正科为优待,且不出数年即可任高官.

评论邓禹嗣於《中国考试制度史》中以为宋制有得亦有失,兹择要言之. 其为得者: (1) 罢帖经墨义,开经学之新生命–唐代帖经墨义,拾汉人之牙慧,墨守注疏,少有新见.五代承之,入宋范仲淹请罢帖经义问大义,王安石更澈底实行之.於是士人别开门径,注重理解,讲求微言大义,发挥个人之意见,乃一面为儒学之昌明,一而为理学之嚆矢. (2) 考试重策论,令散文生光辉–宋自神宗以策论取士成为定制,少有变动.唐以诗赋取士,使唐代文学以诗赋见称.宋以策论取士,故宋代文学以散文见著,如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氏父子等,皆精於散文创作.连及史学亦为之发达,如《新唐书》,《新五代史》,《资治通鉴》以及《纪事本末》等名著,相继出现.中国史学著述之多,体例之宏,以宋为著.此外,宋初以诗赋取士,後以词赋取士,复立「宏词科」,故宋词亦极为可观. (3) 殿试覆试可减少请托之弊–唐代关节,交通之舞弊颇多.至宋立殿试覆试之进行及主司连坐之法,使考官权贵不敢公然舞弊,学子平民得有进升之机. (4) 以考试之得人与忠义之士–宋以科举取士,造就不少忠国之士,故汴京陷落後,仍有李纲,宗泽,张浚等人支撑半壁江山.至蒙古人南下,犹有文天祥,陆秀夫等人支持残局.

至於失者亦可得而述者四: (1) 科场多弊端–宋之考试方法虽较唐之为严,但罚规则甚轻,观乎赵翼《廿二史札记 宋科场处分之轻条》可见一斑,因之考官受贿之事屡有出现.据《宋史新编》所载宋代科场之弊有:a.传卷b.换卷c.易号d.卷子出外e.誊录出弊等. (2) 试艺少实用–宋科举考试之内容,帖经墨义,空疏无用;诗赋使「举人专向辞华,策论临时剽窃,窜易首尾.」故以文取士,则经义不如策论,策论不如诗赋;以实取士,三者都是末技,失却实用价值.故王安石曰:「课试之文章,大则不足以用天下国家,小则不足以为天下国家用.」 (3) 市恩之风–宋代君主轧有恩例,取录人数众多.宋实行重文轻武国策,对文人加以赏赐,造成市恩之风. (4) 朋党之见–宋之朋党见於科举者,在主试之官,主考官多取同己之考生,而黜退异己者.例如王安石秉政,则专取读《三经新义》者.

唐宋科举制度之优劣

宋代科举制度多沿袭唐代,但两制颇有不同之处,至於其制之优劣,邓嗣禹於《中国考试制度史》中称「宋朝考试之得失,如铲除阶级,造就人才,减少祸乱,结成朋党以及不重实际等,皆与唐代相仿佛.」而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称「宋代科举所获影响却与唐代不同.」细析钱穆之意,宋代科举制度不如唐制.兹从对政治,人才方面分析之.

(1) 唐代士人及第不易,唐代每年「进士科」及第人数,通常在五十人以下.宋太祖时,增加到九十六人.太宗时,「进士科」多至一百九十人,诸科二零七人.其後录取名额随时变动,有多至五百馀人.比之唐代增加甚多,加以宋代简化唐代科举程序,合格的进士不须再考吏部的「释褐试」,立即释褐,故造成宋代之冗员,使国家经济负担一项极大之支出,终成积弱之势.

(2) 唐代考选制度有「公卷」,「通榜」之制,至宋代为防唐代考试之陋规,乃取消「公卷」,实行「糊名」之制.此外又有「保任」,「编号」,「誊写」,「易书」等.从此考试取录的标准不患考官之好恶,而凭卷之成续取士,更为客观.但可惜宋之罚规甚轻,故考试方法虽严,科场弊端仍多,大失公允.同时如钱穆所论,考试是为国家选拔真才,唐代考试「公榜」,「通榜」,在未考之前早已有许多知名之士取得了客观的地位,宋制防弊严密,反失却考试取士的本义,有时反不得真才.

(3) 唐代科举虽甚发达,然而重关节,采素望,一种原为平民而设之制度,以为贵族所垄断.宋抑其弊,抑贵族子弟之登第,於是门第全消失了,故宋代於抑制门第政治科举居功至伟.但是如钱穆所论,唐代应考的多是门第贵胄之子弟,在家庭中有家教薰染,亦早得很多政治掌故,在政治,知识上都有一定质素.晚唐,高门大族衰落,应考者多是苦读的寒门子弟,他们除留心应考科目外,国家对他们没有教育,门第家训也没有了,政治传统更茫然不知,白屋书生,骤然中举,进身仕途,对实际政治不免生疏,则实学之取才宋又不如唐.

(4) 唐代考试在礼部,分发任用在吏部;礼部合格,未必即获任用.因而仍多在各部门长官任僚佐,籍此对政治有一番实习.宋代则因经历五代长期黑暗,人不悦学,朝廷刻意奖励文学,重视科举,只要及第则得美任;因此反而没有唐代般还能保留两汉以来一些切实历练的遗风美意,这又是宋制不如唐制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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