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少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大约2/3的州还保留着死刑。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实施死刑都受到废除死刑的其他国家的批评。
——桑德拉·戴·奥康纳
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DayO'Connor),1930年出生于得克萨斯州埃尔帕索市,1952年获斯坦福大学法学士学位,先后担任过律师、亚利桑那州助理司法部长、州参议院议员和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法官等职务。1981年7月被前总统里根提名出任最高法院法官,9月正式加入由九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是该法院有史以来第一位女法官,享有终身任期。
桑德拉·戴·奥康纳:非常感谢你们的热情款待!我很荣幸能在这所著名的大学演讲。这里有聪明的学生,优秀的教员,你们的声望不只在中国,也传播到美国。感谢大家有耐心在这里等了一个下午,为了听我的演讲,我希望你们不虚此行。同时,感谢你们让我用英语演讲,我真希望再回到学校补一下中文。
非常感谢刚才朱院长对我的介绍。他没有告诉你们的是:事实上,我是第一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供职的女牛仔。我在墨西哥亚里桑那州一个偏远的牧场长大的。从亚里桑那州的牧场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实是一段很漫长的路程。我花了很长的时间才走到现在。正如你们的院长所说,下个月,也就是十月,我将参加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建成50周年的庆祝会。我与首席大法官将共同出席。
今天,我想与大家谈谈关于辩护的法治的部分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健全的刑事司法程序来说是很重要的。法治是秩序下的自由存在的基础。孟德斯鸠(1745年)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让触犯法律的人承担责任是保障法治的核心。但是在让其承担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治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匈牙利宪法法院认为:法治下的政府,不能通过破坏法治产生。这个原则普遍见诸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个人完全处于政府随意裁断之下,所以这个原则用于限制国家专门的强制力。
在保护社会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同的社会会寻求不同的方法来保证他们的刑事司法体制保证法治。例如,中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试图加大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保护,来加强法治。让辩护律师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转换法官的角色――使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从一个调查者转变为一个更加中立的仲裁者。在加强对所有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时,必须加强保护作为被告人的个体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
今天,我想讨论刑事司法中我认为对于保证我们国家的法治所必需的一些原则。当然,在一个国家起作用的,不一定在另一个国家也管用。但是,我们希望有机会互相学习我们之间的异同。我认为任何遵循法治的刑事司法体制都需要在限制政府任意的权力的同时,保留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在特殊案件中的公正裁判。不给法院留下足够自由裁量的空间,刑事司法体制就无法有效运行。寻找一种方法使裁判透明并且合法,对于任何法治下的法律体制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换句话说,法治要求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但不是通过牺牲对于个人的公平。法治不仅是法律规范。不幸的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死板的适用法律,有时往往适得其反。
让我来举个例子,是我在美国的经历。这源于1987年采用联邦审判指导方针。在指针被采用前,联邦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判决刑事被告人时。这造成对于情况基本相同的被告人的判决有差异。为了避免很大的差异和裁量的任意,并且为了保证判决的一致性,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判决改革法案。根据此法案成立由法官组成的判决委员会。他们负责起草联邦刑事判决的指针。判决指针的结果是缩小了法官判决的自由度。然而国会同时指出:不能以牺牲对个人的公正为代价,保证判决的一致性。结果,如果案件情况特殊的话,法官们就可以此为根据偏离判决指针。判决指针在总体上限制任意裁量的同时,试图维持法庭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个别案件中判决结果的正确。通过以上措施,指针试图进一步加强法律公正的价值,减少武断。但是判决指针却不能算做成功。评论者认为指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过度。一些有自己想法的法官经常对这种判决的要求限制表示不满。我们对于判决指针的经验表明:在起草和实施法律时,我们必须始终考虑到条文,大众的理解和各种价值的平衡。当然,法治要求固定经常适用的原则,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是法治的价值所在,但是他们不能排除所有的法庭判决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条原则,我想提的是程序上的保障不仅写入法律条文中,还必须在现实的刑事司法中保障。正如一位中国学者准确的指出,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公正。在美国,我们相信,法官和法院有昨儿保证受之苦的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根据宪法上写的程序正义作出的审判。一个很著名的例子,是发生在很久以前的一个审判―18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对亚伦·伯尔的审判。亚伦·伯尔曾任托马斯·杰弗逊总统当政时的副总统。在他卸任之后,被指控犯有叛国罪。有人声称:他和其他30个人在密西西比河岸组成武装反对美国联邦。并且,托马斯·杰弗逊表示亚伦·伯尔确实犯有叛国罪。闻此消息,公众一片哗然,引起众人对亚伦·伯尔的公愤。约翰·马歇尔虽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却因命运安排审理了此案。因为那时,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事务不忙时,也在低级的法院审理案件。所以,马歇尔做了此案的法官。但是,由于公愤太甚,使得很难找到一个中立的陪审团。大家都知道,像这样的刑事案件在美国仍然采用陪审团制。寻找一个公正中立的陪审团确实是个巨大的工程。足足花了两个星期才找齐陪审团的12位合适人选。在我们国家,政府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说服陪审团相信。我们的宪法要求,对于叛国罪,必须提供至少两名证人,证明他们关于叛国的行为。伯尔的辩护律师要求排除所有的证据,除非政府根据宪法的要求提供两名证人。大家对辩护律师提出排除证据的要求意见分歧很大。最后,马歇尔裁定,根据宪法的要求,应当排除证据。亚伦·伯尔没有被发现有罪。最终,亚伦·伯尔这个案子成为法院有权维护宪法要求的程序正义的先例。我们宪法的架构就试图通过法律保障自由。宪法中将个人的权利至于政府权力之上,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无论我们国家的政府政治意图如何、公众的感情如何强烈、社会舆论如何认为亚伦·伯尔有罪,约翰·马歇尔在本案中开创性的坚持了宪法精神。马歇尔为法官们树立了榜样,在面对公众舆论时,如何将宪法中的崇高理想付诸实践。
即使是最好的法官也会犯错。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公正的刑事司法体制需要提供多层的审查,所以我想说的第三点就是一个良好的体制对审查的需求。这个审查的机构可以称为刑事司法体制中的质量控制机构。为提高法律系统的一致性,多层的审查为宪法中公民的权利提供了第二道保护。
中国和少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大约2/3的州还保留着死刑。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实施死刑都受到废除死刑的其他国家的批评。如果保留死刑,我认为只应适用于极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公平的适用、执行。并且,我认为死刑犯必须有足够好的辩护律师。
刑罚在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我猜有四个目的。第一,隔绝;第二,阻止;第三,报复;第四,在某些情况下,矫正。
通过施加刑罚,社会至少可以制止罪犯在一段时间内继续犯罪。社会通过惩罚罪犯,来威慑阻止其他人犯罪。社会要求报复触犯法律的人,在某些案件中为抚慰受害者。人们也会脱离与社会的联系,在特定的案件中,刑罚是为了使起重新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上表明,法治不仅惩罚做坏事的人,法治还让社会相信,这种行为是不会被容忍的。个人对其行为负责表明了传统的法治价值观念――责任、公平。社会对于正义的刑罚的兴趣会下降,如果体制不被人信任能产生公平和正义的结果。我认为社会本身对死刑犯提供程序上的保护有很大的兴趣,以实现正义。
在美国州立法院的死刑案件中,对于无力请律师的罪犯提供的辩护律师,在很重要的程序阶段律师的辩护是不够水准的。除非合格的律师能够并且愿意参与死刑的辩护,我们不能期望死刑是在根据公平的标准下实施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增加了重要的一项――为因经济原因无力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
正如法官所说,因为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人身又受到限制,所以他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就不能完全保证他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上的权利。让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通向正义之路是法治的任务。有人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保障的历史。保护严重违反社会规范的人的社会意愿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理想的正义和公平的法治的追求。同时,法治肯定了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保障被告人个人的权利是很不容易的。今天,我提到了三个司法的原则:在保留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将政府权利最小化;在理论上同时也在实践中保护个人的权利;对于死刑给予高标准的个体公正的要求。这三个原则共同作用将会实现法治,保护我们的社会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当我们通过保证程序正义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我们不只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也是为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在美国,50年前,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保证所有的重罪被告人都有辩护律师,随后,我们将此推广到州法院。但是,还有工作留下来需要我们做。保障所有的公民都受到尊重,正如法治所要求的那样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我想,对于美国和中国来说都从来不是容易的事。正义在目前仍是幻影,但是我们已经开始建立基础,开始加强我们的法律和政治机关的建设,我们必须清楚任何社会都不完美。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劳动,它需要时间,它需要不懈的努力。但是,这个任务可以变得容易一些,当像我们这样的国家互相学习借鉴彼此的经验,并且努力完善刑事诉讼的程序。为我们的人民建立公平正义的体制,是通过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