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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步步高升

尚波家东边就是郭明家,两家父母因为宅基地的遗留问题三天两头的吵架,还在尚波刚懂事的时候,就知道两家是仇家。尚波读一年级开始,就和郭明经常打架,不过输的时候多,赢的时候少。随着年龄的增加,二人打架的次数逐渐减少,初中毕业后,二人都在外打工,见面的时间少了,矛盾也少了些。但二人父母的矛盾却一直很尖锐,这年刚入夏,又因为养猪问题打了起来,正好郭明在家,看见父母和尚家打架,怕父母受伤,就去拉尚家人,他父母趁机把尚家二老给饱打了一顿。尚波听到父母被打,连夜赶回家,问清了情况后,就打电话给何原、杨祥,叫他们来帮忙,想要找郭家人报复。

杨祥接到电话就赶到尚波家,问尚波:“尚波,你打算怎么做?”

“这个事情是郭明拉偏架,让他爹妈打我家爹妈,所以,我想找郭祥打他一顿出气。”

“那要不要带东西?”

“郭祥肯定怕我报复他,身上一定带有刀之类的,所以,我们也要带刀才行。”

“你有没有刀?”

“有的,我有两把刀,一刀马刀,一把杀猪刀。”

“你拿出来我看哈。”

尚波就到他的卧室,一会儿拿出两把刀,马刀很长,大概有二尺多,杀猪刀短些,也就一尺长。杨祥就说:“我拿这把杀猪刀。”

尚波说:“好的,那我就拿马刀。”

杨祥准备出门,见尚波没动,就说:“走噻,去找杨祥啊。”

尚波说:“再等一哈,我还喊了何原的。”

“哦,那更好,我们再等一等。”

二人等了约十余分钟,何原来到尚波家,进门后看到二人拿有刀,心里一惊,问道:“尚波,你喊我来要做哪样?”

“叫你来帮个忙。”

“帮忙要拿刀啊?”

“是这个样子的,我家爹妈被别个欺侮了,我想去找他报仇,但是这个人我打不过他,而且他身上可能有刀,所以我准备了两把刀。”

何原说:“我也不知道你喊我来搞哪样,一点东西都没带,一哈哈你们上前头,我只能打个帮腔壮个胆哈。”

尚波说:“要得呢。走嘛。”

说完,三人一起出了尚波家。出了大门,杨祥问尚波:“尚波,我们去哪里找郭明?”

尚波说:“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只有一边走一边找。我们先去县城最热闹的夜市摊看哈,如果没有,我们先吃点夜宵,然后再继续找。”

“要得的。”杨祥接了口说道。

三人拿着刀,晃晃悠悠地朝县城的夜市走来,一边走一边东张西望,寻找郭明的身影。一直走到夜市摊点,也没看见郭明,三人便找了个烧烤摊坐下,点了二十串烤羊肉,要了三扎啤酒,把装有刀的黑色布袋放到凳子下面。

何原心里有些打鼓,知道尚波是要找人报仇后,心里就不愿意去,但又碍于面子不好说不帮,喝了一口啤酒后,说:“尚波,一路走过来,你都没有看到郭明,他会不会不在县城?”

“其实我也不知道他在哪点,只是想这个地方热闹,他有可能会来。”

何原又说:“我也认不到你说的这个郭明,你们两家是个哪样事情嘛?”

杨祥说:“嘴巴多,你管他是个哪样事情,喊你帮忙你就帮忙就是了。”

“不是啊,我也是想知道尚波家爹妈被欺侮成什么样子了嘛?”

尚波说:“前几天,我家爹妈和郭明家爹妈因为养猪的事吵架,吵到吵到就打起来了,我不在家,郭明在家,他出来拉偏架,把我家爹妈拉到起,让他家爹妈打我家爹妈。”

何原问:“你家爹妈遭打恼火了么?”

“恼火倒是不算恼火,但是气人嘛。你想哈,要是你家爹妈遭别个这样子打,你心头气不气吗?”

“那是要气。”

杨祥说:“就是嘛,喊你不要问,一哈要是找到起尚波,就使劲打这哈皮。”

尚波说:“对的,杨祥说得好。一哈要是找到这哈皮,你们两个帮我使力打。”

杨祥说:“那是肯定的。”

何原说:“要得。”

三人喝完了三扎啤酒,又要了三扎,吃完烤串,起身离开。尚波说:“杨祥,你讲哈,我们现在去哪里找好点?”

杨祥说:“我也不了解郭明爱去哪些地方,要不,先去电影院看哈?”

“要得,走!”尚波同意杨祥的说法。

三人就朝电影院方向走去,虽然刚入夏,天气还是蛮热,三人把上衣脱下,光着背一路晃晃悠悠趄电影院走去。到了电影院,三人就坐在门口的台阶上,把衣服和装刀的黑袋子放在面前的下一个台阶上。尚波从裤兜里掏出一包香烟,一人分一支,杨祥用打火机给尚波和何原点上,然后自己也点上。一边吸烟一边朝进进出出的人看,等了两场电影,也没看到郭明。何原说:“尚波,我看今晚是找不到了,要不我们回去算了?”

尚波看了一下手表,已经11点50了,就说:“要得,我们回去。算这斯皮运气好。”

三人把衣服穿上,尚波和杨祥把装有刀的黑色布袋提在手上,就朝尚波家的方向走去。走到县医院时,尚波觉得尿意很重,就说:“我尿涨了,想到医院上个厕所,你们去不?”

杨祥说:“喝了好多啤酒,是要上厕所了。”

何原也说:“尿涨得不行了,赶紧走。”

三人急忙走到县医院,进大门后在一楼右转,走到最后就是厕所。尚波最先解决完成,由于厕所无人打扫,味道刺鼻,就说:“我先出去了,你们也搞快点。”

尚波走出厕所,左转来到上二楼的楼梯口,上面下来一个人,抬头一看,正是郭明,就大喊一声:“杨祥,你们两个搞快点,郭明这斯皮在这点!”

郭明听得尚波喊人,肯定是来找他麻烦的,就从腰上抽出匕首,刺向尚波,尚波退了一步,来不及把马刀从布袋里拿出来,就连同布袋一起,双手举起马刀,从下往上一挡,正好碰到郭明的匕首,由于马刀长而重,就将郭明的匕首打掉在楼梯上,郭明一见事情不妙,就朝医院大门跑去。这时杨祥正好赶来,他听得尚波的呼喊,就急忙跑出厕所,刚出来就看到郭明朝外面跑,就跟着追了出去。一边追一边把杀猪刀从布袋里抽出来。尚波看到杨祥追了出去,也把马刀从袋子里拿出来,跟着去追,还喊了一声:“何原,搞快点。”这时,何原也来到了楼梯口,看见尚波和杨祥追了出去,也往大门口跑,刚跑了两步,心想,我手里什么都没有,就折转身来到楼梯口,把郭明被打掉了匕首捡起来,然后又转身去追郭明。

杨祥跑得快,没多远就追上了郭明,伸左手的把抓住郭明的衣领,右手用杀猪刀朝郭明的背上边捅3刀,郭明就被捅翻在地,鲜血从背上喷涌而出。尚波随后赶到,用马刀朝郭明头上砍了两刀,何原最后赶到,用匕首朝郭明的右手臂刺了一刀。见郭明没有动静了,尚波说:“拐了,把人搞死了,快跑!”

听到尚波说杀死了,杨祥和何原都吓了一跳,朝郭明看去,确实不动弹了,三人就往尚波家方向逃跑。一边跑一边商量,尚波说:“这下肯定不能在本地呆了,我们三人各自跑,然后也不要再联系了,你们两个听到没有?”

何原说:“我身上一分钱都没带,能往哪里跑?尚波,你身上有钱没得?给点钱给我。”

杨祥也说:“是呢。拿点钱来才好跑。”

尚波说:“我身上有两百块钱,给你们一人一百,我再想办法。”

说着,从裤兜里掏出两张一百的,给了杨祥和何原一人一百,然后说:“你们两个把刀扔了,我的刀也扔了。我们就在这里分手,以后不要再联系了,记倒起。”

说完,三人分头跑入夜色中。

人命关天,公安机关很快就查清了凶手,并发出通缉令,一年后,何原在临省被抓获,杨祥受不了东躲西藏的生活,几天后选择了投案。但是尚波一直没有抓到。公安机关一直想把主犯尚波抓获后再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可是尚波就是一直抓不到,就这样时间过了八年,来到了2003年。这年,最高检察院下文,要求各地检察院机关对超期羁押进行清理,县检察院才要求公安局把何原和杨祥移送起诉。

2003年12月2日,县检察院以(2003)308号起诉书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祥和何原进行了审理,12月25日以(2003)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进行宣判:杨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何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杨祥与何原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二人被送往农场劳动改造。

2004年6月14日,县法院作出(2004)刑初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县检察院撤回(2003)第308号起诉书。

2004年9月9日,地区检察分院以(2004)地检刑诉字第107号起诉书,又将本案向地区中级法院起诉。地区中级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何原与杨祥,并告知二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何原觉得奇怪,这个案件不是已经由县法院判决了吗?已经都送到劳改农场劳改快一年了,怎么又要审?他实在搞不懂,就跟管教民警说,想和家属通个电话,请律师为他进行辩护。民警同意何原的请求,用劳改农场的电话和家里通话,告诉他父亲何初,他的案件要重新审,请父亲帮他请一个律师。

何初来到处去找律师事务所,不是收费太高,就是对律师的分析不满意,找来找去也没找到合适的律师,就给何原写了一封信,告诉他没找到律师,叫他自己辩护算了,反正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何原被关押了农场,也没有办法,只好听天由命。

2004年10月,国庆节刚过,地区法院就通知开庭,这次公诉人是地区检察院分院的人,不是县检察院的人,至于为什么会换人,何原不知道。同时被押来开庭的还有杨祥,他也没请律师,也不知道为什么都已经劳改了还要开庭审判。

审判长曾家宣布开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何原,你报一下出生年月日。”

何原说:“我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

曾家说:“何原,到法庭上你还不老实?老实交待,你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生的!”

何原说:“我就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啊,户口本上有的。”

曾家说:“公诉人,请你再向法庭陈述一下被告人何原的出生日期。”

公诉人吴立说:“被告人何原是1976年5月7日生的。”

曾家说:“有没有户籍登记证明?”

吴立说:“有。”

曾家说:“请向法庭出示一下。”

吴立在卷宗中拿出何原的户籍登记证明,交给曾家。曾家接过来一看,上面写的何原的出生时期是1978年8月26日,于是问吴立:“吴处长,这个登记表就是证明被告人何原出生于1976年5月7日的证据吗?”

吴立说:“嗯嗯嗯,是的,这个证据就是证明了被告人何原出生于1976年5月7日。”

曾家转过头,对何原说:“被告人何原,你不老实,你的户籍登记上明明是生于1976年,你为什么说是1978年?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何原说:“我的户口本上真是的1978年的,公诉人的这个肯定是假的,我不信,你把这个拿来给我看。”

曾家说:“这么不老实,你还想看?书记员,记下被告人何原出生于1976年5月7日,有公诉人出示的户籍登记证明,被告人何原认可。”

何原说:“你们太黑了!还是人民法院不?”

“闭上你的嘴!下面核对杨祥的身份。杨祥,你对公诉人提供的你的身份信息有意见吗?”

杨祥说:“没有。”

曾家说:“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吴立:“地区(2004)地检刑诉字第107号起诉书,被告人何原,男,1976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住……被告人杨祥,男,……1995年5月2日,被告人何原、杨祥受尚波(在逃)邀约,到尚波家合谋对被害人郭明进行报复,当晚,二被告人和尚波走到县人民医院,与被害人郭明相遇,郭明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刺尚波,被尚波用马刀将匕首挡掉,郭明即向医院大门逃跑,杨祥持杀猪刀在前追赶,尚波提马刀接着追赶,何原捡起郭明被打掉的匕首也加入追赶行列。被告人杨祥在医院急诊部追上郭明,左手抓住郭明的衣领,右手持杀猪刀对郭明北部连杀三刀,郭明当场被杀倒在地,尚波追上后用马刀对郭明头部砍了两刀,何原随即追上用匕首刺了郭明右臂一刀。郭明被刺破心脏,当场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原、杨祥目无法纪,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宣读完毕。”

曾家说:“被告人何原、杨祥,你们对公诉宣读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

何原说:“我们这个案子,在县法院已经审过了的,为什么还要在地区法院再审一遍?”

曾家说:“被告人何原,你老实点,叫你回答问题就回答问题,没问你的就不要说!现在你只说对起诉有什么意见,其他的不要说。”

何原说:“这个起诉书里讲的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我不知道。”

曾家又问杨祥:“被告人杨祥,你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

杨祥说:“我觉得何原说的对,我们在县法院已经审过了,判决书也生效了,被送到劳改农场都要一年了,为什么又要审我们?”

曾家说:“这个你不要管,是我们法院的事,现在只问你对起诉书有没有意见?”

杨祥说:“起诉书讲的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我也不懂。”

曾家说:“请法警将杨祥带出法庭候审。”

法警将杨祥带出去后,曾家问:“公诉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告人何原发问的问题?”

吴立说:“有。被告人何原,我问你,1995年5月2日你是怎么到尚波家去的?”

何原:“是尚波打电话叫我去的。”

“尚波打电话给你的时候,有没有说是什么事?”

“这个没有说,只是叫我快点到他家去。”

“你是什么时候到的他家?怎么去的?”

“我家与他家不算近,刚开始我想坐公交车去,但是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公交车来,后来我就打了一个摩的,离他家还有几百米,因为路太难走,摩的师傅不愿意走了,我就下车走路过去的。从他打电话开始大概40多分钟才到他家。”

“当天晚上你是否带有刀去?”

“没有,我是空手去的。”

“杨祥和尚波有没有带刀?”

“他们两个带有刀。”

“你说一下他们带刀的情况。”

“我到的时候,杨祥已经到了,他们两个分好了刀,尚波拿一把马刀,杨祥拿一把杀猪刀,两个都用黑色布袋把刀装起的,布袋子口上还有绳子,可以捆还可以背。”

“你们是在哪里找到郭明的?”

“我们是瞎找的,尚波也不知道郭明在哪里,就说先去夜市摊找,那里人多,到了夜市摊没有看到郭明,我们三个人就在那里喝啤酒吃烧烤。后来,不记得是尚波还是杨祥说去电影院找,我们又到了电影院,坐在电影院门口的水泥台阶上,看进进出出的人,一场电影放完了,也没看到郭明。我们三个就准备回家,走到县医院时,尚波说尿涨要上厕所,我们都喝了不少啤酒,也都想上厕所,就一起去了县医院的厕所,尚波先出来,我和杨祥还在厕所,就听到尚波喊看到郭明了,叫我们快点出去。杨祥先屙完,先出去,我后出来。出来后看到尚波用装马刀的袋子把郭明手中的刀打掉了,郭明往门外跑,杨祥去追,尚波也去追。我到楼梯口也准备去追,一想我手中什么都没有,就回来把郭明的刀捡来再去追的。”

“你有没有杀过郭明?”

“我追到的时候,郭明已经被杀倒在地上,我用匕首杀了他右手一刀。”

吴立说:“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曾家说:“请法警将何原带去法庭,将杨祥带到法庭。”

……

曾家宣布:“现在闭庭,本案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定期宣判。将被告人押回劳改农场继续服刑。”

何原回到劳改农场不久,地区法院就来人向他送达(2004)地刑144号刑事判决书,他签字后领取了判决书,法官对他说:“我们就不向你宣读判决书的内容了,只把结果告诉你:判了有期徒刑15年。如果你不服判决,可以在10天内提出上诉,可以通过劳改农场邮寄给我们,也可以现在告诉我们是不是要上诉?我们记录后依法处理。”

何原说:“是比原来多判了2年,13年和15年相差不算太大,算了,我不上诉了。”

地区法院又到另一个农场,向杨祥送达判决书,杨祥签字领取后,法官说:“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15年,如果你不服这个判决,可以在10天内上诉,也可以现在告诉我们,我们作记录后依法处理。你是否要上诉?”

杨祥说:“哎呀,13年和15年也没有多大的差别,我不上诉了。”

地区检察分院在10天内也没有提出抗诉,两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应当将罪犯押送到劳改单位进行劳动改造,因为这两被告人本来就在农场劳改,所以地区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就没再做任何处理了。

半年后的2005年3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高刑监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4)地刑144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3月18日省高院以(2005)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何原干了一上午的活,吃过中饭,回到监舍中睡午觉。下午起床铃响了,翻身起床,穿上外套,到操场集合。这时管教民警走了过来,说道:“何原,你去接待室,有人找。下午的活不用去了。”

何原不知道是谁来找他,也不知道是什么事,提心吊胆地走到接待室,看见铁栅栏对面有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大约40多岁,女的20多岁的样子。就喊:“报告。”

那个中年男人说:“你是何原吗?”

“是的。”

“那你进来吧。”

看见何原进来后,那个男人说:“我们是地区中级法院的,我叫吉翔。今天来是向你送达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

“我的案件又出现问题了吗?”

“不是出现问题,是省高院认为我们判决有问题,要我们重新审过。”

“噫,我就说嘛,本来县法院就已经判过了,你们地区法院又来判一倒,不错才怪。”

“嗯嗯,你先把字签了,领了高级法院的裁定。我们地区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会通知你的。”

“哦,好的,那就拿来吧。”

吉翔把送达回证递给何原,指着一个空格说:“你在这里签字,然后按手印。”

何原照吉翔的指点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吉翔把两份裁定书交给了他:“裁定书给你,现在告知你,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辩护。”

“算了吧,上次你们法院来的时候,也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打电话给我爸,我爸给我来信说没钱请。”

“最好还是请一个律师。”

“嗯,好的。”

一个月后,何原和杨祥又在地区中级法院的审判大厅见面了。这次的公诉人还是吴立,审判长变成了吉翔,辩护人席位上坐了人,何原认得是中都律师事务所的陈涛律师,何原的父亲何初接到电话后,为何原聘请的辩护人,就在10天前来监狱会见过何原。

吉翔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身份后,说:“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吴立:“(2004)地检刑诉字第07号起诉书,被告人何原,男,生于1976年5月7日,……本院认为,何原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杨祥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吉翔:“被告人何原,你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

何原:“这回我怎么变成主犯了?”

吉翔:“还有什么意见?”

何原:“事情是真的,但我不是主犯,我只是杀了郭明右手一刀。”

吉翔:“杨祥,你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

杨祥:“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没有了。”

吉翔:“现在请法警将杨祥带出法庭候审。”见法警将杨祥带出法庭后,又问:“公诉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吴立:“有。”……

吉翔:“辩护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陈涛:“有。何原,我有两个关键问题问你,你必须如实向法庭陈述。”

“好的,我一定如实回答。”

“第一个,你的出生日期具体是哪年哪月哪日?”

“我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

“根据你们的习惯,生日是记农历还是公历?”

“我们都是记农历,不记公历的。”

“好,第二个问题,1995年5月2日晚上,是谁先追到被害人郭明?郭明背上的三刀是谁杀的?”

“那天晚上是杨祥最先追到郭明的。那三刀也是杨祥杀的。”

“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吉翔:“请法警将何原带出法庭,将杨祥带到法庭。”

……

吉翔:“何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杨祥发问?”

陈涛:“是的,有一个问题需要问杨祥。”

吉翔:“请辩护人发问。”

陈涛:“杨祥,我是何原的辩护人,有一个问题需要向你发问,请如实回答。”

杨祥:“好的。”

“本案被害人郭明背上的三刀是谁杀的?”

“是我杀的。”

陈涛:“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吉翔:“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吴立:“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已经是第三次开庭审理,除了第一次在县法院开庭之外,另外的两次都是在地区中级法院开庭,这两次都是我来进行的公诉,对已经发表过的公诉意见,在这里就不再重复,现在补充一点公诉意见,就是: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原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他是本案的主犯;而被告人杨祥在案发时不满18周岁,因此杨祥系本案从犯;另外,杨祥系自首。公诉意见补充完毕。”

吉翔:“现在由何原自行辩护。何原,你有什么需要向法庭说的?”

何原:“我不知道怎么说,你们搞的这些我一点都不懂。”

吉翔:“现在请何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陈涛:“审判长、审判员:中都律师事务所接受何原父亲何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何原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事实方面

1、何原是否为本案主犯。

在本案中,尚波是犯意提起人,也是组织人,是本案主犯无疑,杨祥直接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杨祥也应为本案主犯。被告人何原仅刺伤被害人右臂,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因此,应为从犯。这一事实,在(2003)刑初字第370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有很详细的说明,被告人杨祥的供述也说得很明确,地区检察分院(2004)第107号起诉书也说得很明白;尚波挑起事端,杨祥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何原参与至死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到了今天审理时,被告人何原却变成了主犯,而杨祥变成了从犯。

2、被害人郭明的直接致死原因。

被害人郭明是被杨祥用杀猪刀从背后刺入胸腔,刺破右肺和胸主动脉而死亡。这一事实有杨祥本人供述,法院尸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地区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可该事实,即杨祥刺入郭明背部的“该刀…………是致命伤”。但在各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析中却说:被告人何原“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的共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积极主动,并持刀杀人造成后果”。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尚波、杨祥、何原三人有过“共谋”,并且客观事实证明了被害人郭明是杨祥杀死的,由从哪里冒出来何原“持刀杀人造成后果”呢?何原造成什么后果?审理查明的何原“造成的后果”就是刺伤郭明右上肢。

3、何原的出生日期

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能够证实何原出生日期的所有证据,均证明被告何原的生于1978年8月26日。到检察院分院(2004)第107号起诉书中,何原的出生日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1976年5月7日,在前一次庭审中,审判员和公诉人都说:“何原不要不老实,你就是1976年5月7日生的。”听他们所说,好象何原出生的时候,他们在场目睹一样。但审理案件应依法办事,靠证据说话。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就已对此问题进行了严格地审查,何原的户籍登记、1992年县教育局登记册、何原的母亲及邻居证实,何原属于“马”的,即1978年生的。为何公诉人对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证据不予采信呢?在今天公诉人所举的何原身份证明中,仍然证实何原生于1978年8月26日,这又作何解释?

4、被告人杨祥是否自首?

1995年5月6日,杨祥投案,但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04第144号判决书第12页倒数6行);同年6月21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到武警学校读书两年,之后又买车跑运输。县公安局发现杨祥潜逃,发布了通缉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据中就有网上追捕杨祥的信息表。到2003年3月1日杨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潜逃8年之久。

二、法律适用部分

1、县法院(2003)刑初字第370号判决书送达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各被告人没有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20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没有按照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并决定提审,没有出示、宣读撤销原判决提审或决定再审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0条和262条的规定。

2、县法院(2004)116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没有新证据和新事实,不得再行起诉。(2004)107号起诉书没有任何新证据和新事实。

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114号判决的审判长 “口头说明”,本案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既如此,应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检察院分院派员出席,而不是由检察院分院对本案重新起诉。否则,如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没有新事实和新证据,依法不得再起诉。

4、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基于(2004)107号起诉书,得出(2004)114号和(2005)59号两份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书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视法律为儿戏。

5、被告人何原被严重超期拘押。何原199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1996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3年1月20日接受县人民法院审判,2004年9月9日接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04年10月13日才开庭审理,2005年9月20日高院终审裁定。从被刑事拘留至今已有18年,被严重超期拘押,拘押期限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人何原的合法权利。

6、公诉人吴立恶意曲解法律,在庭审中充当被告人杨祥的辩护人,严重违反公诉人的法定职责,严重扰乱法庭审判程序。检察分院起诉时明确肯定被害人郭明的致命伤(背部单刃锐器伤)是被告人杨祥所为(这与尸检报告和其他证据吻合),何原仅是参与在场,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作用,并且明确挑起事端的是尚波(在逃),最先用刀杀被害人(也是致命伤)的是被告人杨祥,检察院分院却将何原列为主犯;且公诉人为所欲为地发表公诉词时称何原犯罪时已满18岁,杨祥未满18岁,尚波在逃,罪责难以区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何原就是主犯,杨祥就是从犯。刑法明文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诉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公诉人恶意曲解法律,有违公诉人职责,也有违司法公正原则。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吉翔:“法庭辨论结束,由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何原,你最后有什么需要向法庭说的?”

何原:“郭明不是我杀死的,我只杀了他右手一刀。”

吉翔:“杨祥,你最后有什么需要向法庭说的?”

杨祥:“没有。”

吉翔:“现在休庭,本案是重审案件,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定期宣判。”

何原在农场监舍休息,今天不出活。地区中级法院来送判决书,吉翔说:“何原,我们的判决书出来了,你先在这个回证上签字按手印。”

何原按照指定,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然后吉翔把判决书递给他,说道:“我们就不宣读了,你自己看吧,如果不服,你可以通过农场邮寄上诉状给我们。”

说完,吉翔就走了。何原拿过判决书仔细地看,只见上面写着:……何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评价,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何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杨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何原怎么都想不通,为什么一次比一次判得重,为什么自己从一个从犯变成了主犯。于是找到管教民警,请民警给陈律师打了个电话:“陈律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

“我知道了,我只是辩护人,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至于我的辩护意见法院是否采纳,不是我能解答的、也不是我能左右的。你明白吗?”

“哦,我知道了。但是,这个判决实在有点过分啊,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在10天内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可是我不会写上诉状啊。”

“这个没关系,我帮你写好,然后来会见你时,通过管教民警转交给你,你签字后邮寄给法院就行了。”

2005年9月20日,省高院(2005)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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